建筑行业之疫情下不可抗力的解读
发布者:信息发布员 发布日期:2020-03-26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亦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次疫情虽然我们看不见、摸不着,但依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其对我们建筑行业的影响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将作出进一步说明。
二、疫情期间项目工程的工期顺延
1、工期顺延日期的确定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具体工期顺延日期要视各项目具体所在地的疫情情况,根据当地住建委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确定。
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时候,受阻碍一方首先有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具体的工期顺延日期。
2、顺延工期的成本承担
杭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官网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规定:“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费用增加等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摊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尽快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三、疫情期间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增加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建筑材料价格的重大变化及防控物资的增加,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调整疫情期间的工程造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项目负责人员要及时关注各地区政府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合理确定疫情期间的工程造价,确保公司利益。